《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根据上位法要求,取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另外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保留严重和一般,删除较重类别。同时《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频次进行了修改,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由原来的每年做一次定期检测修改为每三年至少做一次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 号)中分类为"严重"的行业类别用人单位。如果同一个项目(或用人单位)不同子项目内容(或工作场所)分别属于不同行业的,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高者确定风险类别。
■ 现状评价周期: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正常情况下无需开展现状评价。无论职业病危害严重单位还是一般单位,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都需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淄卫监字〔2021〕23号)的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新增加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于2021年11月底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非新增加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按照三年期限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资质要求:必须委托己取得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 审核、审查、备案: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没有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用人单位,卫生监督部门可以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5号)第五十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以及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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